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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系统集成监理工程师 系统集成监理资质

作者:wx60cab12904e512023-10-12 01:00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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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第九条经评审合格后,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。其中:甲级、乙级资质申请,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,报信息产业部审批。丙级资质申请,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,报信息产业部备案。第十条申请资质时,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:(一)申请资料;(二)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。第十一条获得

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后,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。其中:

甲级、乙级资质申请,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,报信息产业部审批。

丙级资质申请,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,报信息产业部备案。

第十条 申请资质时,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:

(一) 申请资料;

(二)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。

第十一条 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,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》。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》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。

第四章 资质管理

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的信息系统工程。

甲级:不受投资规模限制。

乙级: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。

丙级: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。